加强和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及措施

浏览: 作者:admin 来源:天津体检网 时间:2022-04-24 分类:职业病体检

  一、强化职业危害风险识别,严格日常管控

  1.各企业应每年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核确认和清单更新。当工艺、原辅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辨识确认和检测、评价,同时完成清单更新,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2.各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国家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测,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测及监测计划。

  3.各企业应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对工作场所存在的高毒、确定致癌、超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严重的,直接作业的日常监测,确保危害因素浓/强度受控。对于超标职业危害,应立即分析超标原因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防控措施,并做好人员劳动保护。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企业应对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现状评价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现场调查和检测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认真组织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做好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的整改闭环。

  二、持续改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专业保障水平

  1.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护相关设备、设施要纳入设备日常维保管理。鼓励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体外自动除颤器(AED)、血压计等急救和健康监护设备,并确保完好备用。

  2.加强对人工作业、非密闭作业、连续的高噪声作业等危害严重作业环节的职业危害防护管理,积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改造的有效措施,降低员工职业危害接触水平,严防职业病发生。

  3.强化员工休息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产、生活用室的管理,重点做好中心控制室、中心化验室等场所的通风、消毒、清洗、卫生检测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积极推行工作服的集中洗涤,切实保障工作场所及劳防用品的卫生。

  4.与承包商签订HSSE协议时,应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与要求,督促承包商依法依规履行好职业病防治等法定职责。

  5.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情况,规范现场人员(含承包商员工)的劳防用品配备,指导和督促现场人员正确使用劳防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6.禁止高危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健康要求高的特殊作业。对从事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进行血压监测等监护措施。

  三、强化职业健康监护质量,提升员工群体健康水平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界定,扎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对于体检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异常人员,及时做好复查、诊断、调岗等措施。

  2.强化健康重点关注人群理,筛查健康高危人群,做实做,“一人一策”的健康干预和管理措施。

  3.强化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员工重视个人健康,采取健康生活方式,积极研究推进员工群体健康干预措施,切实改善职工队伍健康状况。

  四、强化专业档案管理,严格异常情况报告

  1.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做好职业健康及员工健康相关档案管理,符合国家监管机构执法检查要求。

  2.要做好异常事件报告和分析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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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日常监测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其全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对其全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各企业不得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场所进行检测。

  2.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年度计划,包括检测依据、拟检测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要求、检测时间等内容。

  3.定期检测宜选择有害物质易于挥发逸散的季节,生产运行负荷较高的时段进行。应选择正常生产工况时进行样品采集或检测。如采集采样口、切水口、装卸台、混配站等不连续作业处的样品,应在正常作业时于操作位处采样。

  4.企业应确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进行了现场采样与检测,并在技术服务机构采样单上签字确认。

  5.企业应审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方案,并核实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对发现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报告,应退回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或编制,必要时依据违约处理。

  6.企业应分析近三年定期检测结果,综合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确定需要进行日常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监测点。

  7.日常监测可以由企业内部有检测能力的部门承担。如缺乏检测人员及设备,不具备监测能力,也可以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8.监测项目及监测点确定

  (1)监测项目及监测点的确定,以近三年定期检测结果为依据,综合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确定。

  (2)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检测超标的危害因素,其超标的岗位及作业点应纳入日常监测。

  (3)各作业场所存在的高毒物质应进行日常监测。

  (4)矽尘、环氧乙烷等致癌性高的危害因素应进行日常监测。

  (5)化学毒物及粉尘,如近三年定期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0%职业接触限值,其相应的检测点,应进行日常监测。

  (6)非密闭的有毒有害物料装卸作业、切水作业、采样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等应纳入日常监测。

  (7)工作场所由其他检查、检测发现的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危害因素及作业点,应将其列入日常监测。

  (8)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或40 h周等效连续A声级≥80dB(A)的岗位,应进行日常监测.工作场所设备或作业区域存在噪声值≥90 dB(A)连续运转的设备设施,应进行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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